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医疗卫生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执业行为,弘扬新时代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精神,引导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保障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是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基本遵循,是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形象的重要保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准则各项要求,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核心准则
第三条 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依法依规按劳取酬,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和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第四条 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第五条 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第六条 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依法依规接受捐赠;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第七条 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第八条 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第九条 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坚持平等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严禁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
第十条 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十一条 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准则有关规定,且符合法定处罚处分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令改正、警告、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处方权或者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第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对违反本准则的人员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准则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
第十六条 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准则行为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自本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